安徽省纵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纵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4民初564号
原告:安徽省纵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石榴小镇双创基地2号楼105号。
法定代表人:纵丰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业园区川锅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省纵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安徽省纵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省纵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561元,减半收取计7,280.50元,由安徽省纵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敏
审 判 员  拜春梅
人民陪审员  李惠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