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4执保504号
申请保全人:安徽省纵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法定代表人:纵丰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宇,系安徽伟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安徽省纵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财保13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保全人名下1,050,000元的银行存款。因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民初56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新2324执保211号案件对被保全人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审判员 仲 玉 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杨金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