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6534号
原告:上海蒙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601号169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纵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石榴小镇双创基地2号楼105号。
法定代表人:纵**。
被告:**,男,197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原告上海蒙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纵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蒙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纵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纵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蒙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4元,减半收取2,212元,由原告上海蒙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