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81民初256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2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纵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石榴小镇双创基地2号楼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N1C7JX2(1-1)。
法定代表人: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纵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浩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以其与被告纵浩工程公司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清 辉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