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12573号
原告:四川青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2栋1**15楼150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孝儒,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四川青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后,原告四川青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青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青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四川青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