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1011执783号
申请执行人:詹前彬,男性,1972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永安镇桥板凼村3社4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
被执行人:株洲湘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68号花好悦园37栋1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4L9UA91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前彬与株洲湘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22)川10民终1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川1011执7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茜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