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执27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株洲湘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株洲湘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21)新2801民初4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株洲湘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801执27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陈 杰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