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执保816号
申请人: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达平安建筑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候友情。
被申请人:***,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申请人:株洲湘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达平安建筑租赁站诉被申请人株洲湘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2801财保82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达平安建筑租赁站提供了被申请人株洲湘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株洲湘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80,130.8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株洲湘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80,130.83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