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01执保2214号
申请人:***,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株洲湘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关于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株洲湘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163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株洲湘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株洲湘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02,865.9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株洲湘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02,865.92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王 雨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