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裕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中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民终18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裕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文峰路与文轩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梁晓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许继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董理践,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三路与第八大街交汇处恒大绿洲第76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陆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
法定代表人:赵长龙,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许昌裕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2)豫1002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许昌裕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许昌裕丰房地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2)豫1002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颜 森
审 判 员  彭志勇
审 判 员  王 戈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仕元
书 记 员  党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