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民终16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颍川路与民生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梁晓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欣,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董理践,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长***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22)豫1082民初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长***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22)豫1082民初85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颜 森
审 判 员  王宏召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仕元
书 记 员  杨涵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