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许昌裕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4130号 原告:河南中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7月4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许昌裕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文峰路与**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三路与第八大街交汇处恒大绿洲第76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中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裕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河南中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中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景 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