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市正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1002民初6387号 原告: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818号建联大厦1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正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海***屷崦路7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超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正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黄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正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正黄公司支付恒超公司监理费123077.96元及利息(2022年1月18日至2023年9月20日的利息为7619.71元,剩余利息自2023年9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恒超公司与正黄公司签订《正黄·铂悦府工程监理合同》,约定:1.***公司负责位于台州市椒江区枫南东路北侧、屷崦路东侧地块枫雲府(正黄·铂悦府)项目的监理业务;2.监理期限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至本项目公示交房并办理完成相关的备案手续,完成所有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监理工作内容后终止,暂定24个月。3.综合包干单价为10元/m²,建筑面积暂定75320m²,暂定总价753200元;4.付款方式:每月25日,恒超公司向正黄公司提交付款申请,正黄公司在收到付款申请十五个工作日后按月平均监理费的80%支付;恒超公司按正黄公司要求提供竣工资料、完成竣工备案,双方办理完本工程监理结算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后,付清本工程监理结算余款。2018年7月13日,恒超公司与正黄公司签订《正黄·铂悦府工程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1.原合同包干综合单价调整为12元/m²,建筑面积暂定75320m²,暂定总价903840元;2.支付方式为:(1)原合同支付方式按**地产集团支付标准调整支付;(2)监理费用按季度等额支付,即每季度支付99432元。案涉工程于2018年7月11日开工,于2020年11月4日竣工,并于2020年11月5日完成竣工备案。2021年12月27日,经正黄公司委托,浙江国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结算情况说明》,案涉工程监理结算造价为916533.96元,该结算金额经双方确认无异。截至起诉之日,正黄公司仅支付监理费793456元,***超公司监理费123077.96元。***公司多次催讨,正黄公司拒绝支付。 正黄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8日,恒超公司与正黄公司签订《正黄·铂悦府工程监理合同》,主要约定,恒超公司进行正黄·铂悦府项目的监理业务;监理期限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公示交房并办理完成相关的备案手续,完成所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监理工作内容后终止,监理工期暂定24个月;监理费为综合包干单价10元/m²,建筑面积暂定75320m²,暂定总价753200元;付款方式为每月25日,恒超公司向正黄公司提交合同款付款申请,正黄公司在收到付款申请十五个工作日后按月平均监理费的80%支付,工程按照正黄公司认可的进度计划完全竣工并经政府部门综合验收通过,按正黄公司的要求提供竣工资料、完成竣工备案,双方办理完工程监理结算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后,付清工程监理结算余款。 2018年7月13日,恒超公司与正黄公司签订《正黄·铂悦府工程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一)》,主要约定,原合同包干综合单价调整为12元/m²,建筑面积暂定75320m²,暂定总价903840元;支付方式:1、原合同支付方式按**地产集团支付标准调整支付;2、合同价(档案押金、安全监理费除外)10%作为考核基金,考核基金按照考核等级按季度同监理费用一并发放;3、监理费用按季度等额支付(扣除考核基金、档案押金、安全监理费后),即每季度支付99432元;4、**地产集团宁波公司工程质量安全评估奖罚金额数量详见《**地产集团宁波公司工程质量安全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出具后,在该季度的工程款中进行奖励或惩罚;5、档案押金、安全监理费支付:按正黄公司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竣工备案,双方办理完工程监理结算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后付清。 案涉工程于2020年11月5日完成竣验收工备案。 2021年12月27日,浙江国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正黄·铂悦府工程监理合同结算情况说明》,确认案涉工程监理结算造价为916533.96元。 正黄公司已支付监理费793456元。 上述事实有恒超公司提供的《正黄·铂悦府工程监理合同》、《正黄·铂悦府工程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一)》、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正黄·铂悦府工程监理合同结算情况说明》、银行回单以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恒超公司与正黄公司签订的《正黄·铂悦府工程监理合同》、《正黄·铂悦府工程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一)》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法,应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备案,恒超公司已完成监理工作,浙江国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正黄·铂悦府工程监理合同结算情况说明》确认案涉工程监理结算造价为916533.96元,正黄公司应在结算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款项。正黄公司已支付监理费793456元,尚欠监理费123077.96元未支付。正黄公司未按约支付清监理费构成违约,恒超公司要求正黄公司支付监理费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请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正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台州市正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123077.96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计算的利息损失(暂算至2023年9月20日的利息损失为7619.71元,自2023年9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4元(原告浙江恒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台州市正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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