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6民初37号
申请人: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三江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9130854F。
法定代表人:华国富,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鹰潭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沿江路**清波雅苑临江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419959064。
法定代表人:郑明福。
申请人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鹰潭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鹰潭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价值10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申请人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鹰潭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一千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黄景洪
审判员 汪险峰
审判员 程志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