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2071民初24907号
原告: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东苑南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198075461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盈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科西路2号民科园管理大厦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3077181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盈俊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23元,减半收取为4012元(原告已预交8023元),由原告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梁泳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