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东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1523号
原告: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61H。
法定代表人:廖泽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福庆,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恩,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东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78。
法定代表人:钟某1。
原告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东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诗婷
人民陪审员  杨健能
人民陪审员  周彩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雷绮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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