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20民终9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景路111-125号(自编1-4栋)二层202-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N6E6A。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耀(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东苑南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198075461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景盛北一街17号院115号楼01层115-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5PC25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深圳市禾升活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6P35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深圳合生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3EEL5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品艺装公司)、深圳市禾升活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升活公司)、深圳合生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生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5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支持长江公司主张工程合同总价含税金10%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后税率从11%变为9%,建筑业的一般纳税人适用9%的税率。长江公司作为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且按简易办法征收,适用税金税率应为4%,要求其支付10%税金实为赚取税金差额,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长江公司因赚取税金差额扰乱国家税收管理的行为应属无效,仍未支付的应无须支付,已经支付的应当返还;二、其提交的证据均未在一审判决中记载和认定,一审判决违反民事诉讼程序。一审判决仅记载长江公司提交的证据内容,对其提交的证据只字未提,而且其提交的证据已足以推翻一审判决,是反映事实真相的关键证据。一审法院在证据交换中仅审查一方提交的证据,通过遗漏、不记载、不认定的方式对待诉讼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审法院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三、—审判决按合同总价支付工程款无合同与事实依据,严重背离事实,有违公平正义。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山***高低压电房整改工程竣工结算计算表》两组证据,《工程量报价清单》作为《维修改造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涉案工程总造价为289368.88元(含税金10%),工程量包含31项,备注中载明:“本工程包施工通过供电局验收及包移交供电局,金额合计289368.88”,工程经供电局验收及移交供电局属涉案工程的明确约定,《工程量报价清单》金额合计与《维修改造合同》的总造价一致;《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工程量包含31项与《中山***高低压电房整改工程竣工结算计算表》包含31项计费项一致;因此,《工程量报价清单》《维修改造合同》《中山***高低压电房整改工程竣工结算计算表》相互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其中《中山***高低压电房整改工程竣工结算计算表》证明长江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提交涉案工程结算申请价款为107578.12元,与长江公司诉请的333422.57元严重不符。一审法院认为其须以合同总造价289368.88元(含税金10%)付款,应当结合事实审查合同的付款约定与长江公司据实结算的情况,作出公平**的判断;工程的结算应以工程报价、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现场验收情况、结算材料为依据,在结算材料中显示长江公司施工未达合同约定工程量的100%,且长江公司也确认只完成了107578.12元价值的工程量,现却要求合同总造价的100%付款,已违反《维修改造合同》中关于工程款支付条件的约定,在双方确认据实结算的情况下,更与事实相背离,有损公平**;四、一审判决利息计算基数与起算时间有误。《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明确工程包移交供电局,移交供电局是工程完工的重要标准之一,2019年8月15日的《“穿衣戴帽”工程结算综合验收记录表》验收时明确记载,工程未完成移交手续。可知,2019年8月15日不是工程付款日,不应作为利息起算时间。此后,长江公司又于2020年2月28日提交结算计算表,作为主张权利依据,主张结算金额为107578.12元。故一审法院认为利息计算基数为333422.57元并从2019年8月15日起算没有事实依据,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被上诉人长江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公平**,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本案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审理的依据为施工合同、竣工资料等工程资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主张的所谓“违法违规收取税金”没有任何关联。如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认为其有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之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与本案的民事诉讼程序无关;二、本案一审庭审时,一审法院组织对其及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在判决书中明确“经核对原件在卷佐证,”且在判决书第6页第2自然段对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分析说明,故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的第二点上诉理由不成立;三、一审判决结果证据确凿、充分。其提交的《维修改造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承包方式为工程造价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承包,且第五条约定的合同总价289368.88元为固定总价。其提交的《“穿衣戴帽”工程结算综合验收记录表》明确记载“工程合同金额289368.88元,涉及公共变电房柜体及线缆改造,改造后移交国家电网,新增洽商签证单一份,洽商金额44053.69元(OA审批编号942741)。”该证据名称有“结算”二字,具有竣工验收结算的双重属性。其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已经移交供电部门管理。在验收过程中各方对其己经完成的工程量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竣工验收后也未表示任何异议。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其主张的工程款333422.57元及利息,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四、2019年8月15日涉案工程完成工程“结算综合验收”,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应支付工程款。在《维修改造合同》履行过程中,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以资金暂时周转不开为由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只是承诺尽快付款。其出于信任在未收进度款的情况下仍然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工程施工工作,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工程完成“结算综合验收”后,经其多次催告,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至今未履行任何付款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一审法院判决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从2019年8月15日起支付利息,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且公平、**、合理。 原审被告筑品艺装公司、禾升活公司、合生活公司未作**。 被上诉人长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筑品艺装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333422.5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333422.57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诉讼中,长江公司将诉讼请求明确为:1.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333422.5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333422.57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2.筑品艺装公司、禾升活公司、合生活公司对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是筑品艺装公司设立的分公司,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称其从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处承包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合生***小区的供配电维修整改框架工程,并分包给长江公司进行施工。长江公司是从事电力设备建设安装的公司,具有建筑工程建设资质。 2019年5月5日,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与长江公司签订《维修改造合同》1份,主要约定: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将中山***高低压电房整改工程发包给长江公司承包建设,承包方式为大包干即包工包料、包验收等,总包干价为289368.88元。合同签订后,长江公司进场进行了施工。2019年5月30日,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并签署了《工程竣工验收(初验)记录表》,载明初验工程质量合格,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人在记录表上签名确认。2019年4月1日,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就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综合验收结论为“详见《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2019年8月15日,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代表**在《“穿衣戴帽”工程结算综合验收记录表》上签名,确认中山***高低压电房整改工程合同金额289368.88元,改造后移交国家电网,新增洽商签证单1份,洽商金额44053.69元;该表“验收小组意见”一栏载明:经现场核对工程量详见《合同清单实际施工情况核查表》和《合同新增清单实际施工核查表》,该工程未完成移交供电局手续。双方确认,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未向长江公司支付过工程款。 诉讼中,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确认涉案工程已经进行竣工验收,并交付给业主方使用。长江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供配电设施移交协议(合生***)》1份,该协议显示,中山市合生***小区的开发商中山市合生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于2019年11月6日签订上述协议,协议将涉案工程移交给中山供电局维护管理。 长江公司提交的工商登记查询资料显示,筑品艺装公司是禾升活公司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禾升活公司又是合生活公司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案双方对于工程合同的签订及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无争议。本案工程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履行。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长江公司是否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及增加工程的施工。对上述争议问题作如下分析论证: 长江公司主张其已按照合同的约定成了全部施工及增加工程部分的施工,提供了《工程竣工验收(初验)记录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穿衣戴帽”工程结算综合验收记录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亦确认上述文件的真实性,上述文件显示,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已经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在验收过程中未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也未提出工程有未完工的情形;故此,长江公司已经完成举证义务,证实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289368.88元及增加的工程量44053.69元,合计333422.57元(289368.88元+44053.69元)。长江公司诉请判令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工程款333422.57元及利息,理据充分,予以支持。利息从工程综合验收及价款结算之日起即2019年8月15日起开始计算,以333422.57元为基数,2019年8月15日至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虽然抗辩称长江公司未完成工程施工,但其所依据的《“穿衣戴帽”工程结算综合验收记录表》验收小组意见一栏并未指出工程未完工,而仅仅指出工程未移交给供电局。长江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涉案工程已经于2019年11月6日移交给了供电局,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也确认工程已经移交使用的事实,故此,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的上述抗辩主张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为筑品艺装公司设立的分公司,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依法应由筑品艺装公司承担,长江公司主张筑品艺装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理据充分,予以支持。筑品艺装公司为禾升活公司设立的一人公司,禾升活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财产独立于筑品艺装公司,应当对筑品艺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长江公司主张禾升活公司对筑品艺装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理据充分,予以支持。禾升活公司为合生活公司设立的一人公司,合生活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财产独立于禾升活公司,应当对禾升活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长江公司主张合生活公司对禾升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理据充分,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判决:一、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长江公司支付工程款333422.5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33422.57元为基数,2019年8月15日至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筑品艺装公司对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禾升活公司对筑品艺装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合生活公司对禾升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驳回长江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75元,由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筑品艺装公司、禾升活公司、合生活公司对该费用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是否应向长江公司支付工程款333422.57元及从2019年8月15日起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问题。 从一审时长江公司提交的证据以及长江公司、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在一审庭审时的**可知,涉案工程已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了供电局,所以,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理应向长江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333422.57元(包括涉案合同约定的包干价289368.88元及增加工程的价款44053.69元),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因涉案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289368.88元为含税价,长江公司也向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一审法院对长江公司主张的工程款金额予以支持并无不当。至于一审判决没有列举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所提交证据的问题,因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交的证据没有原件,且在一审庭审时长江公司对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予确认,所以,一审判决没有列举该证据不代表一审法院没有对该证据进行审核认定,而是不采纳该证据而已,一审法院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因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在一审时提交的《中山***高低压电房整改工程竣工结算计算表》没有原件,长江公司对此也不予确认,所以,没有证据证明长江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才向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而根据长江公司在一审时提交的《“穿衣戴帽”工程结算综合验收记录表》反映,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8月15日完成综合验收及价款结算,所以,一审法院判决从该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筑品艺装公司广州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75元(上诉人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荣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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