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2071民初40640号 原告: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东苑南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198075461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大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4995959B。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司员工。 原告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电气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大信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江电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大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江电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51414.2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①以383250.2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②以26816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1.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4月18日签订(补签)了一份《中山大信酒店项目临时基建变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位于中山市起湾道的“中山大信酒店项目临时基建变安装工程”的施工工作,合同对承包范围、工期、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等均作了明确约定。原告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工程项目于2017年1月19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使用,于2019年10月24日完成结算,工程款结算金额为691219.22元。被告违约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除2017年10月30日支付工程款307969元外,至今尚欠383250.22元未付。2.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5月10日签订了一份《大信假日酒店过度电房及发电机房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位于中山市××道××房××房工程”的施工工作,合同对承包范围、工期、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等均作了明确约定。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工程项目于2017年11月19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使用,于2020年8月25日完成结算,工程款结算金额为1377664元。被告违约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至今尚欠工程款268164.00元未付。上述二项工程欠款合计651414.22元,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直推脱不付,已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大信公司辩称:第一、双方于2017年4月18日签订《中山大信酒店项目临时基建变安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基建变合同),该工程于2017年2月14日竣工验收,并于2019年10月24日进行结算,确认的结算价为691219.22元,被告已付307969元,欠付383250.22元;双方于2017年5月10日签订《大信假日酒店过渡电房及发电机房工程合同》(以下简称电房合同),该工程于2017年11月19日竣工验收并于2020年10月10日进行结算,确认的结算价为1377664元,被告已付1109500元,欠付268164元,被告总欠付工程款为651414.22元;第二、根据双方签订的基建变合同第7-4条“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在甲方确因资金周转不畅等客观情況发生致使工程款不能如期支付的情况下,本着相互理解的精神,乙方同意自甲方逾期付款之日起90日内,保证工程施王正常进行,而不拖延工期,甲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可知,原告自2019年10月25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事实依据;第三、根据双方签订的电房合同,未就被告出现欠付工程价款的情形约定需支付利息及利息的给付标准,请求法院驳回该诉请。第四、被告并非恶意拖欠工程款,且双方一直在积极协商和解事宜,希望原告给予一定的宽限期让被告筹集款项。 双方就本案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交叉质证后,经核对原件在卷佐证。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长江电气公司是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公司,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等级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2.2017年4月18日,大信公司(甲方)和长江电气公司(乙方)签订《【中山大信酒店项目】临时基建变安装合同》,约定甲方将中山大信酒店项目临时基建变工程(以下简称基建变工程)委托乙方施工,工程地点中山市东区起湾道;合同含税总价为384961.8元;工程款支付方式:A.本合同不设预付款,B.工程施工过多毕并验收合格通电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80%,C.竣工后30日内,乙方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申请结算,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审核结算合格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D.结算总价的5%作为乙方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届满后30日内,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确认,若全部货品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则甲方将该部分合同价款支付给乙方;E.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每一笔款项,均以电子商业汇票的形式支付,电子商业汇票无息兑现时间为收到商业汇票180天后,如乙方需提前兑现,产生的利息由乙方资金承担;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在甲方确因资金周转不畅等客观情况发生致使工程款不能如期支付的情况下,本着相互理解的精神,乙方同意自甲方逾期付款之日起90日内、保障工程施工正常进行,而不拖延工期,甲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拖延付款日期超过90日,则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工程保修期为从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12个月。 2017年2月14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019年10月24日,双方办理结算,结算价为691219.22元。 长江电气公司和大信公司庭审中均确认,大信公司已向长江电气公司支付工程款307969元。 长江电气公司在庭审中同意将基建变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时间调整为从结算后90日开始计算。 3.2017年5月10日,大信公司(甲方)和长江电气公司(乙方)签订《大信假日酒店过渡电房及发电机房工程合同》,约定甲方将大信假日酒店过渡电房及发电机房工程(以下简称过渡建房及发电机房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工程地点中山市东区起湾北道16号;承包方式:本工程实行暂定合同总价,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及甲方审核确认,即包材料、乙方利润、人工、机械、设备、运输、管理、措施费用、保险、临时设施费、报建费、安全文明施工、二次搬运费、保修、政府税费、工期、通过验收的方式承包,即“交钥匙”工程;除甲方提出对工程进行设计变更情况外,不再增加本项目费用;工程设计变更时,单价或总价调整办法规定如下:由乙方依据设计变更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报价给甲方审核确认;合同含税总价1585062.89元;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10%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1.乙方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15日至当月14日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额向监理单位申报,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送甲方,甲方审定后确定的数额为当月工程款额,2.工程进度款按甲方审定的当月工程款额的70%支付,3.工程全部完成后,进度支付至合同造价的70%,4.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85%;项目取得备案证,办理竣工结算后续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但若有其他应扣款项的,甲方可扣除相应款项);留取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三年,保修期为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将工程完整移交甲方之日起计,经甲方确认乙方履行保修义务且保修期满后甲方一次结清余款给乙方(不计息)。 2017年11月19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020年10月10日,大信公司和长江电气公司对该工程进行结算,确认结算款为1377664元。 长江电气公司和大信公司庭审中均确认该工程已付工程款金额为1109500元。 4.2022年3月4日,长江电气公司向大信公司开具了金额分别为383250.22元和268113.7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长江电气公司庭审中称按双方的交易习惯,大信公司每次付款前先与长江电气公司确认付款金额,长江电气公司根据确认的金额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后交付给大信公司的财务人员,因长江电气公司无法联系大信公司的财务人员以及取得联系后大信公司财务人员不确认付款金额,故长江电气公司于2022年3月4日才开具发票。经本院指定,长江电气公司开具的前述发票于2022年3月18日交付给大信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长江电气公司和大信公司签订的《【中山大信酒店项目】临时基建变安装合同》《大信假日酒店过渡电房及发电机房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恪守履行。本案双方对于大信公司尚欠基建变工程款383250.22元和过渡电房及发电机房工程款268164元的事实无争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基建变工程,双方于2017年1月19日竣工验收,质量保证期已于2018年2月14日届满,双方于2019年10月24日办理结算手续,根据合同约定,大信公司应在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后向长江电气公司足额支付工程款691219.22元,大信公司至今尚欠工程款383250.22元构成违约,双方约定,如大信公司拖延付款日期超过90日,则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长江电气公司主张大信公司自结算日后90日(即2020年1月22日)起支付工程款383250.22元的违约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过渡建房及发电机房工程,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5%保修金经大信公司确认长江电气公司履行保修义务且三年保修期满后结清,双方于2017年11月19日竣工验收,于2020年10月10日办理结算手续,保修期已于2020年11月19日届满,故长江电气公司主张大信公司自结算日后60个工作日(即2021年1月1日)起支付应付未付工程款268164元的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大信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51414.2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83250.22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268164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6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000元,合计147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长江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中山市大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466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詹绮婷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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