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五洲隆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五洲隆科技有限公司、巴中市艺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民初8246号之一
原告:四川五洲隆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楼房村五社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86668482T。
法定代表人:段晓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鸿,四川盛豪(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艺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南池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709138058W。
法定代表人:苟先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五洲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市艺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五洲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五洲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五洲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157元、诉讼保全费1023元,共计2180元,由原告四川五洲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姜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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