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作为装饰有限公司

鼎力(天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大作为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3民初1382号
原告:鼎力(天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龙洲道交口北辰大厦2-2602。
法定代表人:柴忠会,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大作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42号(6274-634房屋)。
法定代表人:***。
原告鼎力(天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大作为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柴晶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