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威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豪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创威电子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创威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23481号之二
原告:上海豪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秀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上海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创威电子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苏省南京市。
负责人:陈建忠。
被告:江苏创威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赵海艳。
原告上海豪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创威电子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创威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豪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74.30元,减半收取计5,937.15元,财产保全费4,347.15元,由原告上海豪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巍
法官助理  冯瑉一
书 记 员  冯瑉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