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交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181执字40号
申请执行人:***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某。
被执行人:**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判决被执行人**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5766元。但被执行人**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又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又处于疫情特殊时期,本院不适宜前往江苏进行强制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古交市人民法院(2018)晋0181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胜斌
人民陪审员 孙咏梅
人民陪审员 王师亮
二0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