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旭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旭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冯水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1127执2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旭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北寒村外环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树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冯水星,男,汉族,农民,山西省临县人,现住址不明。
关于山西旭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冯水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127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山西旭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万元,及从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9万元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470元、公告费26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于2018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通过司法专邮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因其迁移新址不明无法送达,本院又于2018年5月25日通过公告形式向其送达上述法律文书;
2、分别于2018年6月8日、2018年6月28日、2018年7月19日、2018年8月5日、2018年9月7日、2018年9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极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工商、车辆等登记信息;
3、于2018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临县××下××山村村民委员会了解到,被执行人冯水星近三十年都不在村中居住,且在村中无任何财产;
4、于2018年6月16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公告形式向其送达;
5、于2018年8月27向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不动产;
6、于2018年9月29日向岚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未发现其有公积金缴存记录;
7、于2018年8月29日通过电话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山西旭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珏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