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旭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旭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冯水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1127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旭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北寒村外环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树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冯水星,男,汉族,农民,山西省临县人,现住址不明。
本院在执行山西旭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冯水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127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山西旭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万元,及从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9万元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470元、公告费26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冯水星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冯水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413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珏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