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109执853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旭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北寒村外环路8号。
法定代理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1月1日出生,无业,住太原市万柏林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7月15日出生,无业,住太原市万柏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旭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山西旭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陪审员***
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