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格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787号
原告:***,男,1965年06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男,1986年0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云南格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银海樱花语幸福广场C座5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4HH88B,法定代表人:刘宏青,、130××××9188。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万达广场南塔写字楼19、20、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452857686,负责人:彭炬。
原告***诉被告***、云南格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远先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琦超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