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2民初1681号
原告:***,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帝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住建局院内(安阳市紫薇大道268-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系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河南帝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分歧较大,该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伟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