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帝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帝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2民初1681号 原告:***,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帝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住建局院内(安阳市紫薇大道268-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系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河南帝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分歧较大,该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伟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