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012民初968号
原告**,女,汉族,1961年1月13日出生,住所地:盘龙区。
被告***,女,汉族,1973年8月3日出生,住所地:昆明市。
被告***,男,汉族,1993年7月9日出生,住所地:昆明市。
被告:云南中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住所地:景洪市。
被告:云南中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昆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中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云南中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云南中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云南中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名下价值658250元的资产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云南中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云南中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5825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