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92民初890号
原告:绵阳高新区军川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永兴镇永惠路北段202号11栋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700MA67U34YXT。
经营者:**,男,汉族,生于1978年7月5日,住四川省安州区。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8年7月5日,住四川省安州区。
被告:四川千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广福村华阳客运中心商业城32号12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D5W31K。
法定代表人:高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高新区军川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千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高新区军川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计615元,由原告绵阳高新区军川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向钧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