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中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建中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连滘村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7民初8052号 原告:广东建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迎***70号创业大厦五楼、西北面508区(只限办公场所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MA51P6N5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连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连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406077564766829。 法定代表人:莫祐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村委会办事员。 原告广东建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中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连滘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连滘村委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建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连滘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中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即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27847.23元及该款自2021年7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借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全部清偿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连滘村委会新办公楼室内装饰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新办公楼室内装饰工程进行施工;被告已落实相关装饰资金;签约合同价为1763000元;被告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后1年内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的约定完成工程,工程于2020年7月15日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款为1627847.23元。被告除向原告预付了300000元工程款外,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1327847.23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连滘村委会辩称,1.对原告诉请的工程款没有异议,但答辩人目前资金困难,暂时无法支付工程款。2.答辩人无需支付利息。2019年,原告与答辩人签订案涉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案涉工程应于2019年11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但工程在2020年7月15日才完成验收。竣工验收后,答辩人多次要求原告出具结算材料,但原告迟延出具结算材料,之后又遇到疫情,导致政府无法及时划拨经费支付工程款,过错在于原告,故答辩人无需支付利息。 原告建中公司在诉讼中提供证据如下: 1.《连滘村委会新办公楼室内装饰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合同约定工程款已落实,被告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内支付结算价的97%,在质保期一年后支付剩余的3%,工程于2020年7月15日通过验收,故全部工程款应于2021年7月15日支付完毕。 2.《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一份,证明案涉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 3.《连滘村委会新办公室室内装饰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一份,证明案涉工程于2022年6月20日完成结算,结算价1627847.23元 4.催款函及运单凭证各一份,证明原告在2022年9月7日向被告发送催款函,被告已签收。 被告连滘村委会无证据提交。 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及质证。被告对原告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经审查,原告的证据是原件或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的复印件及打印件,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综合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结合本案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7月12日,连滘村委会作为发包人,建中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连滘村委会新办公楼室内装饰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连滘村委会将连滘村委会新办公楼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建中公司施工;施工内容包括改造室内布局,新建间隔墙体及新建卫生间沉箱,新增工字架钢钢屋架,新门窗制作安装,天花、地面、墙面铺贴装饰,强弱电线管和给排水管道敷设,灯具及通风管道安装等;工程计价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方式,合同暂定价为1763000元;工程至2019年11月30日前竣工完成验收。合同通用条款第12.4.1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支付结算价的97%,验收合格一年后支付结算价的3%。合同通用条款第15.2条及第15.3条约定,质保金为结算总价的3%,质保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12个月,在工程12个月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合同签订后,建中公司组织工程施工,工程于2020年6月28日竣工,并于2020年7月15日验收合格。2022年6月20日,建中公司与连滘村委会完成工程结算,双方确认工程结算总价为1627847.23元。建中公司与连滘村委会均确认,连滘村委会已支付工程款300000元,尚欠工程款1327847.23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具有承接案涉工程的资质,其与被告签订的案涉《连滘村委会新办公楼室内装饰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原、被告未通过专用条款明确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故只能依照通用条款明确。合同通用条款第12.4.1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支付结算价的97%;验收合格一年后支付结算价的3%。结合双方明确结算款的3%作为质保金的事实,可认定上述条款中结算价的3%即是质保金。但从合同通用条款第15.2条及第15.3条的内容看,质保期是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12个月,质保金的返还期限为质保期届满后的一个月内。上述条款与通用条款第12.4.1条有关质保金返还期限的约定不一致。本院认为,质保期是为了保证质量缺陷期间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具有特殊价值,有关质保期的约定属于特殊条款。有关结算款3%的支付期限认定,应优先适用通用条款第15.2条及第15.3条的约定。 案涉工程于2020年7月15日通过验收,因此被告应于2021年7月14日向原告支付至结算款的97%即1579011.81元(1627847.23元×97%);并于2021年8月14日向原告返还质保金48835.42元(1627847.23元×3%)。目前,被告仅支付了300000元工程进度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合计1327847.23元并分别从应付日起,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原告有关逾期利息的主张,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连滘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建中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27847.23元及逾期利息(利息分别计算:①以1279011.81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②以48835.42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建中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75元(原告已预交8578元),由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连滘村民委员会负担,原告广东建中建设有限公司多预交的203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