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593号
申请人:***,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至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东建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迎***70号创业大厦五楼、西北面508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MA51P6N57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建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766449.24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建中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66449.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