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青23民终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网络建设部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金世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黄河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青海金世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不服同仁县人民法院(2014)同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同仁县人民法院(2014)同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同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靳小宇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岚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