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优亿泊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优亿泊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5民初字5780号
原告:深圳市优亿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梅园路4号***住宅小区B栋荔庭阁0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2193X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办事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中新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5007541766X。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优亿泊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优亿泊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优亿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余额由本院向原告清退。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