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典实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云南典实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7民初1059号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许作名(HSU,TSO-MING),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云南典实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
法定代表人:呼宝康。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典实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典实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典实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毛水龙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