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典实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典实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昆钢松本建筑集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2524执62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典实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
法定代理人:呼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市场部副主任。
被执行人:云南昆钢松本建筑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云南典实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昆钢松本建筑集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云2524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工程款54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发出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云南昆钢松本建筑集成有限公司名下的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云南昆钢松本建筑集成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公司固定资产难以变现,且无房产及车辆登记。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云南昆钢松本建筑集成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万宇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