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典实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典实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诉云南昆钢松本建筑集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云2524民初1623号
原告:云南典实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水县临安镇清远路8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市场部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昆钢松本建筑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昆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云南典实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昆钢松本建筑集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典实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云南昆钢松本建筑集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一次性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54.6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7月9日签订了《建水硅酸钙生产线项目35KV线路架设及技改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又于2012年10月16日分别签订了《35KV变电站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35KV线路架设及技改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两份,合同生效后,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安装工程,经被告公司验收合格后使用至今,三份合同工程总价款共计4090000元,然而被告公司至今仍欠我公司工程款54.6万元,经我公司催收,被告仍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被告云南昆钢松本建筑集成有限公司承认原告云南典实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云南昆钢松本建筑集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给付原告云南典实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54.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10元,减半收取计6155元,由被告云南昆钢松本建筑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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