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典实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典实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2民初760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6号楼5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71775202M。 法定代表人:曾繁忆。 被申请人:云南典实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临安镇建水大道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797233652R。 法定代表人:马国丰。 被申请人: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云南海归创业园1幢2楼297-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82352320C。 法定代表人:何坤。 原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典实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鲁0202民初760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云南典实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青岛鼎焌电气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城阳区王沙路XX-X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珊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