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02民初7608号之一
原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典实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典实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云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6元,减半收取833元,保全申请费840元,共计1673元,由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