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日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密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北京日日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京0118行审1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张艳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磊,北京市密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队队长。
被执行人北京日日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甲44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蔡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双华,北京日日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北京日日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密安监管[事故]罚[2016]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7月20日对被执行人北京日日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密安监管[事故]罚[2016]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北京日日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密安监管[事故]罚[2016]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曾催告被执行人北京日日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执行人北京日日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密安监管[事故]罚[2016]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日日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密安监管[事故]罚[2016]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周铁军
人民陪审员  郭淑珍
人民陪审员  李朝晖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红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