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3民初882号
原告:**,男,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居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日日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606925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居民,身份号码×××。
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道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日日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日日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日日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的起诉。
审判员 胡 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