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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张某与陈某、李某2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525民初960号
原告:李某1,女,1955年4月16日生,汉族,泽州人,农民,系***女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张某,男,1954年3月29日生,汉族,泽州人,农民,系***招女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1,山西睿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汉族,1965年3月29日生,泽州人,农民,现住晋城市,系***儿媳。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88年12月11日生,汉族,泽州人,农民,现住晋城市,系陈某长子。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泽州县大东沟镇北常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泽州县大东沟镇北常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3,任村委主任。
被告:晋城宏圣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北石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宋某,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2,***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1、***被告陈某、***、泽州县大东沟镇北常庄村民委员会、晋城宏圣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张某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张某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张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泽州县大东沟镇北常庄村民委员会、晋城宏圣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58元,由原告李某1、张某负担1558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国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