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1026执保33号
***、陕西中尚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锦苑盘谷山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中尚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锦苑盘谷山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1026民初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解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尚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锦苑盘谷山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262917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申请人陕西中尚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锦苑盘谷山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2024)陕1026民初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申请人陕西中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锦业一路支行账户610501766200********_1内资金262917元的冻结措施予以解除。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1026执保33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3月27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