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02民初8538号
原告:渭南一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故市镇巴邑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恪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七路32号10幢1单元103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渭南一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渭南一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一华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一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2527元,减半收取1263.50元,由原告渭南一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