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03民初5205号
原告:云南荣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孵化园标准厂房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晨安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东路新华大厦17楼C2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荣德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晨安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9660.00元;2、判令被告以货款1696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0%即年利率6.525%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全部款项付清,暂计至2020年6月4日利息为22140元。上述款项合计191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荣德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荣德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荣德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晨安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3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荣德电气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2068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