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晨安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潍坊晟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晨安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4民初546号
原告:潍坊晟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金汶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宗(安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晨安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东路新华大厦17楼C2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745297857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潍坊晟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晨安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晟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晟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49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潍坊晟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