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一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天一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13民初4419号

原告:陕西天一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魏丽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清,陕西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飞,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

委托代理人:任锦,陕西学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天一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18]1551号裁决。陕西天一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天一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清、王飞,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任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认可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被告要求的加班费和社保补助其已在实发工资中支付被告。故要求判令:1、原告不向被告支付1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0445元;2、原告不承担向被告支付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26668元;3、原告不承担为被告补缴2017年8月1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费;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仲裁委裁决正确,坚持仲裁委各项裁决。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1日,被告入职原告处,每月工资5495元,工资通过银行转账代为发放。被告工作期间,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9月1日被告离职。原告未安排被告休年休假。被告在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共计有双休日加班59天(原告认为为62天)。

另查明,案涉仲裁裁决:1、本案原告支付本案被告1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0445元;2、本案原告支付本案被告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26668元;3、本案原、被告自2018年8月31日劳动关系解除;4、本案原告依照相关规定为本案被告补缴2017年8月1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费;5、驳回本案被告其余仲裁请求。

庭审中,原告称上述向被告每月发放的工资5495元中包含了加班工资和社保补助。为此,原告提交了一份其自行统计的被告工资发放表(无被告签章)。对此,被告不予认可,被告认为实际发放的5495元不包含加班工资和社保补助。被告称其在职期间,原告已足额发放每月工资。

上述事实,有以上列举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本案被告在原告工作期间,原告并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理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被告在职期间,原告已向其足额发放工资,故原告应支付被告二倍工资差额为60445元(5495元×11月)。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因被告在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共计有双休日加班59天,结合被告主张,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报酬26668元。

因双方对2018年8月31日劳动关系解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因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原告为被告补缴2017年8月1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费的请求,本院不予处理。

就原告主张的向被告每月发放的工资5495元中包含了加班工资和社保补助一节,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该事实,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陕西天一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8月31日解除;

二、原告陕西天一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0445元;

三、原告陕西天一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266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九年 四 月二十八日

 

          

 

打印:相丽华      校对:纪        2019年    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