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404民初1586号
原告:某某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节能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节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节能有限公司)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节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27日,原告受被告邀请参加秦汉当代境MOMA项目住宅地块监理咨询专业分包工程项目投标,受邀请后原告向被告递交了项目投标资料,并按照被告的要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项目投标保证金50000元,因原告最终并未中标,要求返还已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故诉至贵院。
被告某某节能有限公司、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2021年7月,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西安市秦汉当代境MOMA项目住宅地块监理咨询专业分包合同”进行公开招标,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受邀后登陆某某节能有限公司招采平台下载涉案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名称秦汉当代境MOMA项目住宅地块监理咨询专业分包工程,招标人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招标时间节点采用某某节能有限公司采购平台网上投标,各节点时间以采购平台时间为准,投标人交纳保证金金额为50000元,投标保证金账户为某某节能有限公司,专项招标完成后,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未中标通知书,收到通知后联系招标人进行退还保证金,招标人在90个日历天内无息退还。后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标书,上传至某某节能有限公司招采平台,并交纳保证金50000元,完成了投保相关事项。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就涉案项目投标在被告招采平台查看进度流程,2021年8月25日定标信息显示未中标。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邀请函、付款回单、商务名标报价函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人发布招标信息,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标书、交纳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的的约定,在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未中标的情形下,投标保证金应由招标人予以退还,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证实,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按照投标文件将投标保证金支付某某节能有限公司账户属客观事实,再无相应证据证明某某节能有限公司在收取投标保证金后转付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情况下,涉案项目未中标,投标保证金的返还责任应当由某某节能有限公司予以承担。招标文件中已约定在未中标情形下保证金应在90个日历天内无息退还,现某某节能有限公司期满未能返还,故某某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节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3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539元,由被告某某节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助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