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百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百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民辖终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百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东莞市南城街道西平绿色路28号坡头商业中心(即中孚商业中心C座)第13A层13A01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7426134T。
法定代表人:蒋光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住太康县。
原审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134L。
法定代表人:陈保国,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李海龙,男,汉族,1977年9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
上诉人广东百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7民初35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广东百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裁决撤销(2021)豫1627民初3596号《民事裁定书》;二、裁决将(2021)豫1627民初3596号案件移送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2021)豫1627民初3596号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太康县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审理,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发现太康县人民法院并不具有管辖权,因为本案被告所在地为东莞市南城街道,按照法律规定,本案理应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且在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综上,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望贵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未辩称。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所涉及到的工程地位于太康县人民医院高贤分院的工地上,故本案所涉合同的履行地为太康县,被上诉人***的户籍所地也在太康县辖区,故,太康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西超
审判员  刘登印
审判员  张新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巍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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