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百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东百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7民初1336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广东百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光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四平绿色路**坡头商业中心(中孚商业中心**)第****。
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保国,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郑;'>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男,汉族,1992年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系该,住河南省陕县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齐,男,汉族,1982年12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系,住郑州市中原区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广东百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许战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