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53240号
原告:上海**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葛文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晨程,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飞,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阜宁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刘红照。
原告上海**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宁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怡湘
书 记 员
吴小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